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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交房日没竣工 判令赔偿万元

http://www.ccfcw.com/news/2004/ 2004-9-29 17:41:44 长春青年报 打印】 【关闭
    梗概 

  购房人与开发商约定分期付款买房,但到了开发商交房购房人交付购房尾款时,开发商的房子还没有竣工,购房人也没有交尾款。后来房子竣工后购房人交了尾款并入住后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损失。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赔偿1万元。 


  详情 


  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黎先生向该开发商购买一套住房,总价款为51万元。合同约定,黎先生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总价款的70%,2003年6月30日前支付另30%,开发商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黎先生。同时约定,该房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书面通知李先生办理交付手续,并于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付清应付款项。合同签订后,黎先生即支付了第一笔房款35.7万元。到了2003年6月30日,房屋并未竣工,黎先生也未交付第二笔房款。2004年初,黎先生交清了第二笔房款15.3万元,开发商也于同日交房给黎先生。但黎先生随即提出,开发商迟延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则认为,虽然商品房在约定日未竣工,但黎先生也未按约支付第二笔房款,在黎先生未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属于双方违约,相互抵销。黎先生交清房款,开发商同时交房,应视为双方对履行期限重新达成一致,是对原合同的一种变更,因此双方都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违约责任,向黎先生支付违约金1万元。 


  提示 


  这起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在交房交款时间上究竟有无构成违约。购房人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首笔房款后,开发商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如果开发商要求购房人按约定时间交付剩余房款,则必须在房屋验收合格后向购房人发出书面通知,购房人于收到通知后10日内付清余款。也就是说合同中的这项约定,实际上将购房人的付款时间延长了10天,而不是同时履行,更不是先付款后交房。 


  事实上,由于开发商客观上无法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故而不能发出通知,为违约在先。购房人在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之前依法享有同时履行的抗辩权,所以购房人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付清余款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开发商则要承担相应的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购房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先咨询一下有关律师,分析合同条款对购房人与开发商的责任要求,在胜算较大的情况下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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